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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与民粹主义的共生、异变及民主改良

柳亦博 政治学人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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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衰朽和民粹主义的突起是时下显著的政治现象。本文作者分析了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和民粹主义的共生关系,认为从公共选择策略的角度认识民主是改进民主制度的基础所在。本文对民粹主义的机理做了深入分析,特此推荐。(政治学人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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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柳亦博,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东岳学者。

民粹主义不是民族主义或民族国家的副产品,而是现代自由民主的“影子”。为了兼顾平等和自由,自由民主将“多数原则”和“代议制”纳入公共决策过程中,这种现代间接民主内含的隐性结构令其逐渐异化为民粹,进而成为一种新的专制。而民粹主义本身的自反性特征,导致它虽然随着全球民主化浪潮扩散到世界各地,但总是在间歇性第爆发后又迅速沉寂。从政体的角度看,唯有对民主制度进行改良才能从源头上抑制民粹主义的反复出现,目前存在两种可能的改良路径:第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以公议改良代议;第二,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帮助下,改投票的“多数原则”为“智慧原则”。

当前关于当代民粹主义的起源存在两个误解:其一,由于民粹主义者往往被贴上雅各宾派或布朗热主义继承者的标签,所以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发端于19世纪末法国左翼革命运动;其二,由于“民粹主义”一词最早可见于20世纪初列宁著作的中译本,所以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源于19世纪俄国农民革命时期知识分子中“民粹派”所持的激进主张。事实上,民粹主义在当代所指涉的对象已经明显有别于19世纪法国革命或俄国传统村社中的那些激进运动,当代民粹主义的主要起源是19世纪末美国的“人民党”,几种主要的民粹异变也均来自美国,可以说今天的民粹主义是一种典型的美国政治特产。当前学术界以“民粹主义”为主题的研究分散在多个学科的不同论域中,但在许多基础性问题上仍未形成共识。民粹主义在人类进入21世纪后又一次席卷全球,有些国家的“民粹主义”话语甚至大有取代“治理”话语之势,其破坏性已突破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发展为一种全球公共危机。本文旨在剖析民粹主义的特征及其制度性根源,从而找到一种在源头上抑制民粹主义出现的可能方案。


一、自反的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在整个20世纪出现过三次大的浪潮,进入21世纪以来, 2008年前后各国政坛和社会的民粹思潮再度翻涌,并在2016年达到顶峰,余波至今未散。在欧洲,经济的一体化和政治的分裂导致了欧洲人的身份认同混乱,民粹主义正是作为对这种混乱的一种反抗而出现。如今欧洲一些国家的民粹主义已经成长为足以左右区域政治的强大力量,一些民粹政党要么已经成功取得政权,要么正在对执政党发起强力挑战。美洲亦被民粹主义的阴云笼罩,拉美更是被喻为民粹主义的“温床”。而美国作为现代民粹主义的诞生地,甚至已将民粹主义变为自身政治的重要组件。亚洲国家亦受到民粹主义浪潮的冲击,印度、俄罗斯、土耳其、菲律宾、泰国等国的领导人被舆论贴上民粹主义者标签,国内传统的建制派精英则在一轮轮民粹主义运动中被快速边缘化。虽然东亚国家受民粹主义冲击较轻,但近年来中日韩也出现了一种寄生在虚拟空间的“网络民粹主义”。应当说,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在当今民粹主义的全球扩张中独善其身。


民粹主义的出现既可能是内生性的原因导致的,也可能是外部力量的诱发或策动。民粹主义能够吸引众多对现状不满的社会底层以及一部分具有朴素平等观的中层群体,然而它追求平等变革的方式却是偏狭与不平等的。在国际问题上,民粹主义主张采取文化上自我锁闭的方式来抑制多元主义、阻止移民涌入,这使它成为一种实质上的本土主义与反世界主义。在处理国内问题时,民粹主义专注于在社会中定义“人民”的范畴,以社会运动的方式抑制“他者”的诉求,从而保障“人民”的权利“均匀”。在民粹主义话语中,只有一部分人民是“真正的人民”——他们往往是在有限多数原则下划分出来的、面目模糊的、同质性的人。民粹主义政客们将其支持者描述为“永远正直的人民”,并宣称唯有自己才能代表这些“真正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学者干脆使用“保守民族主义”或“分裂主义民族主义”等概念来替代民粹主义,但这无助于民粹主义概念的清晰化。通常,人们在使用“民粹主义”这个词语时,只是直觉地知道他们所提到的运动或思想究竟在指涉什么现象,但很难将这种直觉转译为严格的学术概念。这就意味着我们的话语体系里缺乏与之对应的思想,于是学者们开始了一场围绕民粹主义的概念大生产。


总的来看,中西方学者主要基于以下三种研究路径对民粹主义给出了诸多定义。第一种研究路径是从民粹主义“现象”入手,如扬-纳维尔·米勒将民粹主义解读为一种反自由、反民主的“身份政治”,它强调一种对代表性的道德垄断。对此,段德敏认为米勒的贡献在于确认了民粹主义与现代社会其他政治生活形式(主要是指民主政治)的区别,但将民粹主义视同为“身份政治”,可能还需要给出欧美经验之外的更强的论证。丛日云则认为米勒刻意忽略了左翼民粹主义,而为欧美右翼保守派民粹主义量身定做了一个“定义”。第二种研究路径是从社会底层与传统精英斗争的“对抗”视角理解民粹主义,如韦兰德将民粹主义视为一种“政治策略”,是非传统领导人为赢得大量低收入群体的选票而采取的竞选手段。阿尔伯塔兹则认为民粹主义是经济衰退、福利国家萎缩、移民危机以及新媒体煽动等因素共同影响下出现的“政治运动”。卡诺万将民粹主义理解为穷苦人民反对固有权力结构和支配性价值观的“社会运动”。房宁直指西方国家民粹主义兴起的根源是“国家过度福利化和极端民主化”引发的阶级对抗。第三种是从“意识形态”的研究路径阐释民粹主义,如卡斯·穆德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相对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更稀薄的意识形态,它的目的就在于将社会划分为纯粹的人民和堕落的精英两个对立阵营。佟德志与穆德观点相左,认为作为意识形态的民粹主义并不稀薄,它是一种核心诉求非常强硬的信仰人民的意识形态。俞可平则认为,民粹主义根本不是意识形态,反而更像是一种“政治涂料”,它可以喷涂在完全相左的意识形态或体制之上。此外,程同顺等从分类学角度将民粹主义概念分成的叠加型、辐射型和重构型三种,并在研究中使用量表对当前中国社会的民粹主义程度进行了量化描述。可见,当前中西方学者对民粹主义的研究呈碎片化状态,并没有形成一个关于民粹定义的普遍共识,也未能围绕某些核心理论或思想形成相应的学派。


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当民粹主义者以孤立的“个体”身份面对系统性压迫时往往选择隐忍,但当他们以“多数人”的身份面对压迫与冲突时则会激烈重申自己拥有的某种权利,进而演变为激烈的抗争政治,有时甚至会形成极端的暴民政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民粹主义者定义“多数人”的方式不同,我们无法脱离具体情境去谈论民粹主义,然而结合具体情境又会遭遇“例外状态的雪崩” ——被同一波民粹浪潮影响的多个国家会出现多种结果,甚至同一个国家先后出现的多次民粹主义运动的形式和结果也都不尽相同。这直接导致今天的民粹主义看起来如同一个“缝合怪”,很难找到共同现象或规律,而只有对它的不同阐释,因此民粹主义找不到一种正典化的“型”,它只能被理解为一类没有固定信条的不同主张的集合。


虽然从政治立场和价值主张的角度给民粹主义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十分困难,但从民粹主义发展流变的角度,我们能够看见,它具有一种隐蔽的自反特征。这种自反表现在民粹主义主张“自由”却在更大程度上造成了所有人的“不自由”,强调“平等”却又要求将一部分“人民”从共同体内部驱逐出去,声称“民主”却实质上引发了专制,同时还表现为所有坚持民粹主义的社群最终会因为民粹主义的封闭性而失去其思想基础。在民粹主义想象的理想国家中并非所有人在所有问题上都拥有同等重要的决定权,其话语体系的内核并不是“民主”和“平等”,更为常见的是“隔离”、“驱逐”、“遣返”、限额、惩罚等,这反映了它的封闭性。然而,一个共同体内的异质性要素终是有限的,熊熊燃烧的民粹主义会很快耗尽燃料,这也就解释了为何民粹主义政党在上台后往往急于寻求转型。


尽管时常与左翼或右翼结伴出场,但民粹主义在思想谱系上既不属于左也不属于右。相反,民粹主义的高涨往往意味着一个国家传统左右政治话语的衰落。从20世纪以来的经验看,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都无法为民粹主义提供足够强力的庇护,甚至常在与民粹主义的结合中遭其反噬。虽然表面上民粹主义的主张与保守主义有相似之处,也共享许多话语(如自立、权威、传统、腐化、异常等),但是保守主义所要保守的是自由传统,而民粹主义则在根本上是反自由和多元的,因此我们不能将民粹主义视为右翼专属。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很多民粹主义者反对精英建制派和审慎渐进的行动原则,就将其归为左翼政治运动。在一个主体民族清晰且主体民族人口占绝对优势的国家中,民粹主义更多展现出阶级属性,更倾向于与政治左翼结合;而在一个多民族人口占比接近的国家或移民国家中,民粹主义更多展现出民族属性,它更倾向于与政治右翼结合。不过,这种结合只是暂时性的,民粹主义最硬核的部分(主张锁闭反对自由、主张单一反对多元等)有悖于绝大多数政党的基本纲领,所以学术界普遍将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和英国“脱欧”视为新一轮民粹主义浪潮的顶峰,而非传统的左翼/右翼政治的胜利。


民粹主义的出现意味着民主失灵,政府无法凭借民主技术形成有效治理,民众也无法依靠民主政治达成共识,只能以某种硬性标准确立人数上的优势进而压制异见,这种“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制强化了政治集权。现实中奉行民粹主义政策的国家容易走向极化,因为民粹主义者们非常清楚谁是票决民主的“永恒多数”,在现行的游戏规则中,作为多数的他们不需要向少数族群作任何妥协。所以,民粹主义者总是支持“赢者通吃”策略以最大化自身利益,而与之相伴的必然是贫富分化和社会撕裂的加剧。严重的撕裂是政治走向荒诞的肇始:温和的主流政党日渐式微,而激进的民粹政党则迅速崛起,同时一些小党也会乘乱搅局,试图火中取栗。民粹主义在与激进政治力量结合后,会展现出更加莫测的多面性和危险的破坏性——它以民主的名义党同伐异、以自由和平等的名义捣毁社会秩序,同时它还会腐蚀以信任为首的公民德性根基。民粹主义者当然不会仅充当民意的“扩音器”,因为民意概念本就充满冲突和矛盾,没有什么人或组织可以仅凭竞选口号就简单地宣称自己代表“全体人民”。所以在现实政治中,民粹主义者对代表性的强调仅限于在他们掌权之前,一旦成功上台执政,则不再对当初大力声讨的那些限制民意表达的机制充满怀疑。历史经验无数次证明,这种“重堵轻疏”的执政思路难以持久。所以,民粹主义只能提供短暂的组织动员能力却无法支撑稳定的国家治理,它没有像极权主义一样被彻底从政治中切除的主要原因是,民粹主义与西方主张的自由民主(为表述的精简流畅,如不加特殊说明,后文中出现的“民主”皆指西方的“自由民主”)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共生关系。


二、民主是如何异化为民粹的?

19世纪末民粹主义刚刚出现时,它被视为一种激进的左翼运动。20世纪30—60年代,民粹主义从北美扩散到拉美和东欧,许多学者将民粹视为“民族主义”勃兴或“民族国家”创建的副产品。20世纪60年代美国爆发民权运动与反战运动,这是美国社会和政治文化转向的一个关键节点:60年代之前美国的民粹主义与左翼结合,强调财富再分配、性别与种族平等;60年代之后的民粹主义转而与右翼结合,强调白人至上、反对种族融合、排斥移民。至20世纪70年代,民粹主义伴随着民主化浪潮席卷亚太地区,人们逐渐意识到民粹主义似乎与“民主政治”及其强调的“权利意识”存在密切关联。政治学者们对直接民主中平等主义与个体主义倾向容易诱发民粹主义的一幕十分熟悉,正是民主的民粹化引发了西方古典民主的两次衰落。如果说古希腊式直接民主内含着民粹基因是广为人知的,那么英美式间接民主与民粹主义的共生则是一个不易察觉的“潜隐剧本”,是某种隐藏在正式制度表面下却维系着统治结构的支配性逻辑。虽然在逻辑形式和谱系分布上,民主一直都被视为专制的对立面,但现代世界真正威胁民主的力量其实源于民主自身。用专制反衬民主至多能够证明还存在着一个“比民主更差的制度”,却无法为民主制度具有道德优势进行有效辩护。而且,民主在与专制的缠斗中加速了自身暗面的显现,当不满现状的人开始占据多数,民主政治也就渐渐向民粹的范畴倾斜了。杨-维尔纳·米勒进一步确认了这种“民主-民粹”的伴生关系,他指出民粹主义是代议民主制永远无法摆脱的“影子”。但是,现实世界中也有国家采用代议民主制却并未陷入民粹主义漩涡,这说明民主并不必然会异变为民粹,这个异变的发生需要我们着重分析两个关键的环节——多数原则和代议制。

图1 “民主-民粹”逻辑链


 “民主-民粹”逻辑链如图1所示,这条逻辑链的起点,是现代世界将人的内在平等以一种权利的形式确立下来。人的平等权利在政治上表现为“一人一票”,一方获得的选票更多则意味着它在社会中的支持者更多、合法性更强,因此民主采用“多数原则”作为决策机制就是一种运行磨损最小、操作最简单且政治上最安全的方案。现代世界在保护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强调对每个人自由的保护,即保护一个人以“不妨碍他人自由”为前提的一切行为。自由带来了差异,并非所有人都具有同样的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意愿,且随着国家规模的增大,强制要求每个人都参与政治生活的成本会被不成比例地异速放大,所以为了既尊重人的自由和差异,又不至政治秩序崩溃,就需要通过法律契约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实行间接民主。于是,代议制就成为了民主的主要形式,平等的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的“代表”去替他们参与政治。事实上,传统的欧陆(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核心议题就是从不同角度论证代议制政府是人类最好的政府形式,这是由欧洲社会所持的自由主义史观决定的。但在实践中,代议制最大的问题日益凸显,很多时候代表们未能成为民意的表达者,反而扮演了民意的解构者,在向人民和政府揭示治理行动的目的与意义时,代表们的失败往往是双向的——既无法向上汇总民意,也难以向下兑现承诺。尽管密尔笃定地宣称“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不过他也强调如果代议制民主无法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即人民普遍认同民主制度、人民能积极自觉地维护民主、人民会履行代议制政府要求他们的义务和职能,则此时建立代议制政府一定是不合适的。当代表取代了人民成为维护民主制的主体之后,代议制民主在密尔所说的这三个条件上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


与此同时,强调自由和平等的民主制度自然会出现内部多元主义,这一方面帮助民主成为更不易发生暴力革命的政治形态,另一方面,在多元社会中实行“多数原则”和“代议制”则加剧了民主异变为民粹的倾向。一旦多元社会内部出现质疑之声,民主就需要自证合法性,然而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民主不仅无法证成一种事物的合法性,甚至无法证成自身的合法性。必须看到,代议民主制只是在规则内由代表们遵循多数原则进行的方案确认,多数原则和代议都无法证成“民主即善”这一断言,也就无法否认其自身内含的多数专制倾向。代议民主制错误地将代表性的捕获视同民主决策的合法性证成,并误将质疑的声音当作自身的合法性危机,试图不断增强代表性来化解这个“危机”。增强代表性的结果是“人民”与“选民”概念的撕裂,而民粹主义正是通过将多数派选民定义成“真正的人民”来为质疑消声的,因为“真正人民”之外的人并不重要。民粹主义领袖宣称唯有自己才能真正洞悉选民的诉求且永远忠实地代表他们,这就实现了一种对人民代表性的道德垄断。这时候,代议制非但无法提供对抗民粹的武器,反而沦为它的工具。


民主完成了反抗“少数暴政”的政治使命之后,现代国家必须运用强大的系统性制度建构去压缩它的生长空间,否则将无法抑制赖克所说的民粹主义民主替换最初人们构想的民主。民粹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多数暴政”,当它与代议制政治结合后,“多数暴政”会坍缩为“少数暴政”,民主也就生动地演绎了“屠龙勇士变恶龙”的悲剧。事实上,现代国家治理遭遇的一个基本矛盾就是同时出现了民主和集权的需求,在各种管理技术的帮助下,组织的发展出现了集权化趋势,而政治的发展则要求民主化。民粹主义并未从根源上消除这一矛盾,反而在“少数暴政”的过程中使政治和组织均出现了集权。


民粹主义者往往会带着民族主义或者爱国主义的面具出场,那些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国家也的确更容易出现政治民粹化,想要既捍卫民族国家的概念边界又彻底拒绝民粹主义是很困难的。由于涵义和现象上有部分重合,有学者干脆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视为民族内部的精英控制民主程序的同一类工具,前者用于长期遏制大众民主化压力,后者用于将一部分人排除在民主权利之外的社会动员。然而民粹主义与民族主义有本质上的区别。正如林红所指出的,现实中的民粹主义具有很强的粘性,在民主、威权、专制以及很多政教合一的政治生态中都可以生存,其最终的目标是煽动社会中的多数群体压制多元的社会结构,以一种看似合法的形式(人数占优)实现集权统治。民族主义与之不同,它是现代社会集体行动最重要最持久的动力源泉。民族主义通过创造一种包容的标准来识别出国族之外的“大他者”,从而尽可能多地团结和凝聚我族、抵御外族殖民,而民粹主义则是通过对我族中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区分来垄断人民的代表性,以某种标准制造出国族内部的“小他者”,并将其视为需要排除的异质性因素。


民粹主义刻意回避了一个关键问题,即“一人一票”的票决民主虽然能体现权利平等,但由于民粹对多元性的排斥,它在社会内部制造出一个“永恒少数”,这极大贬损了民主投票的合法性。如果一个人发觉自己属于投票中的“多数人”,那么他在选择利益分配方案时也就无需向少数群体做出任何妥协,所以“赢者通吃”是民粹主义者首选的分配政策。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民粹主义会要求所有人应优先基于“我是谁”而非这个选择“是否正当”来做出选择。由于国家机器会阻止少数群体任意“用脚投票”,多数群体几乎是永远的胜者,票决民主这一矛盾化解方式反而成为共同体内部少数群体的“通往奴役之路”。虽然民粹主义动员起来的“多数群体”未必总是铁板一块,但是在面对利益分歧时,他们总能找到对“少数群体”推行偏倚性政策的共识基础,通过结成“滚木”来维持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滚木”中的每个人只关注自己的核心利益,在遭遇反对时也可以利用投票优势进行压制,没人在意政策成本问题,因为这些成本早已被全部转移到了“真正的人民”以外的其他少数群体身上。


掌握真理的未必是少数人,也未必是多数人,尤其是当多数人被民粹主义裹挟时,根本无法期待公民能够用投票的方式甄选出理性的政策。卡普兰将支持“多数决”的政治经济学家所笃信的聚合奇迹称为“一种荒诞的政治巫术”,只在选民不犯系统性错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奏效。所有以“多数决”为公共选择唯一方式的国家,都站在一个向民粹倾斜的陡坡之上,因为那些通过简单多数原则胜出的政党仅需要对支持他们的选民负责,一个试图连任的“民选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会首先选择保护其支持者的利益,无论这样做是否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与剥削。但是,现代政治中单纯的人数优势并不能顺畅地转化为统治合法性,当多元价值无法公度时,民选政府比完全奉行功利主义的政府表现更糟,因为它已无需再对社会总体福祉进行计算,而只需维持一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奴役体制。因此,将现代社会的复杂政治决策简化为“多数决”的投票游戏是非常危险的,在程序上被视为“至高民意表达”的全民公投,可能既无法真实地反映大众意愿,也无法证成“民主即善”。


三、阻断民粹生成的链条

由于民粹主义是内嵌于民主政治之中的具有极强社会动员能力的危险力量,同时它可以寄生于社会各个阶层,因而要抑制民粹主义的出现,就需要改良现行的民主制度。首先,我们需要从一种公共选择的策略或技术的角度来重新认识民主,避免将民主过度价值化(认为民主即善)。众所周知,自由民主制在冷战后已被美、英等西方国家奉上神坛,它们以“是否开启了民主化进程”来作为辨别敌友的标准。进入21世纪后,“自由民主”更是被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打造为区分一个国家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邪恶的象征性符号。这样做的后果是,今天全球多数国家的左派和右派都对民主抱有一种盲目的信心,将其作为弥合社会分歧的“万能药”,全然不顾民主化浪潮中已经出现的国家失败以及伦理危机。必须看到,自由民主不是由美国制定标准、全球统一配方的“可口可乐”,更不是福山所谓的人类制度史的终极,而是一种充满内在矛盾的制度。自由主义对民主的工具化理解在事实上贬损了民主的核心价值,直接引发了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对立。而且资本主义本身与自由民主制的兼容性也不佳,因为民主的逻辑前提是承认人的平等,而自由主义的前提是基于人的自愿,当两种前提结合在一起时,即社会要求公民们不靠强力威胁达到“自愿平等”——这其实是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平均分配”的一个主要特征。换言之,建立一种真正稳定的自由民主制度不是依靠军事和经济力量将自由民主价值塑造为普世价值,而是承认资本主义与自由民主并不具有同一性,进而发现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必然性——这是一个西方世界很难坦然接受的结论。民粹主义的出现可被视为资本主义、自由与民主之间矛盾积累的一种释放,但民粹主义试图通过激烈反抗来寻回民主价值的方式并不成功,甚至其失败本身都缺乏对大众的教化意义。


高呼自由与多元的西方实际上致力于打造一个“一元的世界”,推广民主本身就带有一种“中心”国家对“边缘”国家的压迫性。西方将民主过度价值化了,面对自由民主制度的内外矛盾和挑战,不断地为民主的正当性进行辩护,甚至回溯到古希腊时期为它找寻道德优势的证据。事实上,古希腊民主与今天的民粹主义更相似,试图从两千多年前的城邦政治中找寻民主正当性,无异于缘木求鱼。只有从一种公共选择的策略或技术的角度来看待民主,才能从民主异变为民粹过程中的两个关键环节(即“代议制”和“多数原则”)着手,阻断民粹主义的发展。


其次,以公议改良代议。代表的出现旨在解决如何让每个人的意志在政治中享有平等地位这一难题,以代表为基础的代议制则是为了克服因国土面积扩大而无法沿用古典民主的广场公议才被发明出来的,当代表者由多人组成时,那就必须将多数人的意见当作全体的意见。因此,代表和代议制度的出现被传统政治学视作民主进步的标志,那么,本文为何又提出以公议改良代议呢?这是因为,代议制的运行成本在高度复杂、高度不确定的社会环境中不断攀升,而公议在获得了新技术的支撑之后,运行成本能够被压缩到一个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代议的逻辑是由社会内部各个社群选出能够更高效、更专业地参与政治的代表,代表的决策如同社群所有人的决策。理想的代议模型是各个社群都有代表,每个代表都能描绘出一幅被代表人群的完整画像,所有代表需要就各自支持的分配方案展开竞争,胜者的选择获得所有人认可。但是作为间接民主基础的代议制,在今天却出现了代表们对“被代表者”和对其“不代表者”的双重责任豁免现象:一方面,密尔最初设计的代议制不但剥离了代表对被代表者的绝对忠诚,甚至鼓励一小部分“理性中立”的代表对自己所属阶级和选民的“背叛”行为,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即远离民粹主义又总能形成投票时的相对多数。另一方面,代表制又豁免了代表对其不代表者几乎全部的政治责任和伦理义务,使代表制将民主变为多数统治,结果就造成了不同社会群体和集团为成为“多数”而彼此对抗,以及在对抗中受到排斥的群体和集团对政府进行抗争,令本应成为竞争政治典范的代议制变异为对抗政治。


为了淡化代议制的对抗性,学者们又提出扩大政治参与,然而这至多延缓民主异化的过程,却无法从根本上抑制民粹主义。在萨托利看来,不能单纯地将更多人参与投票或商谈对话视同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参与必须是公民自愿自发的亲自参与,不能将参与视为民主的“挂件”,仅在某些环节或层次中扮演民主展示自身合法性的“政治景观”。除特殊情况外,参与(包括协商讨论)应当贯穿于民主的全过程,未经公开辩论的公共议题都不应被轻易决定。公开辩论会渐渐塑造出一些影响力远超一般公民的“意见领袖”,即名为民众代言、实为操纵民意的“代主”,是伪装成公共服务的新专制主义(即民粹主义),它会借助源自民主的结构性权力反过来摧毁民主。所以,对代议制的改良既不能忽略政治参与,又不能囿于传统思路,那么可供选择的方案也就更加清晰的指向互联网平台。随着互联网、智能设备和高速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每个人都有了随时随地为自己发声的机会,所有社交和直播网络平台也就因此具备了公议性质,多重因素的辐辏使得那些有条件尝试改良的国家仍坚持拒绝民主公议的理由不断变弱。在信息社会中,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具有一种笼罩性,民意的交流、汇集和分析、反馈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社交媒体和直播平台将成为重要的政治言说空间,所有讨论的文字、影音都会转化为数据被存储、检索、分享和再创造,最终数据转化为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大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创造者。在代议制中,投票无法制定政策,只能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也不能解决争端,而是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但在公议制中,人们是针对“问题”而非“政策”展开公开讨论,政策的基本方向都是从公议中浮现出来的。


使用公议制并不是主张将间接民主变回直接民主,因为直接民主的弊端——穷人与富人的阶级斗争令国家陷入“政治越民主,公民越贫困”——并未被克服,公议制本质上依旧是一种间接民主,它旨在更清晰透明的反映几种主流的公意,用虚拟空间代替议员去过滤民意、抑制民粹,从而实现对代议制的有效补充或纠偏。在适用范围上,公议可以继承代议的大多数议题,但它只是国家治理决策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在税收、教育、养老、防疫等多数社会政策中,选民可能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做出更理性的选择,但在航天、核能、高铁、医疗等需要相应知识的专业领域,公议并不能取代代议,至多作为施政(而非制定政策)的参考。不加限制的电子全民公决制,“很可能是灾难性的,而且十有八九是自杀性的”。信息对称是公议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除了必须的信息公开制度外,还需要配合算法的改进,包括数据收集、清洗、分析以及信息推送的一整套算法逻辑都需要革新。由于智能设备已经全面占领了人们的生活,掌握这些数据也就拥有了一个敞视社会的全景视野,成为了“照亮一切的光源、一切需要被了解的事情的汇聚点、洞悉一切的眼睛”,其结果就是人们会习惯甚至依赖上这种被智能设备摆置的生活,会有意识的维护它塑造的权力结构。资本早已深谙此道,通过精准的商业信息推送刺激消费者持续交出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因此互联网巨头才能成为信息社会中最富有的公司。但政治不是市场,选民也不是顾客,公共领域的信息推送不能以取悦选民为目的。如果人工智能在政治领域的应用是学习选民的政治偏好并通过信息推送不断强化这种偏好,那么所有人都会生活在自己的“信息茧房”中,无法听到更多维度的声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政府必须介入算法编写和日常监管中承担抑恶扬善的责任,否则算法只会遵循功利主义,令公议变成一场充满算计的“海盗分金博弈”。


再次,以“智慧原则”置换“多数原则”。现代民主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政治制度,它不能被简化为投票的“多数原则”。事实上,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的技术性手段,它的内涵远比选举复杂。比如,民主在面对争端时,能够一锤定音地解决问题的方式也远不止投票一种。又如,投票不是仅能表达支持,也可以表达反对。讽刺的是,今天自由民主制下的选民若要表达反对,只能用支持其竞选对手的方式。在萨托利看来,选民既可以从肯定未来的立场上投“赞成票”,也可以在否定和惩罚过去的立场上投“反对票”,投票者也可以不表达他的第一偏好,而是表达他们的最低偏好或最不反感的偏好。赵汀阳根据最小伤害原则(即确保民主投票时多数人选择的是对少数人伤害最小的方案)设计了一种“双票规则”,即以每人“一张支持票”和“一张反对票”的规则替代传统的“一人一票”规则。萨托利和赵汀阳的目标,都是为了设计一种对民意更敏感的投票制度,旨在加固而非推倒现代民主的根基。“双票规则”从逻辑上来看确实能帮助人们更准确地表达肯定性偏好和否定性偏好,这样能发挥人思维的否定性功能,显著增强少数群体的自保能力,但并不能在偏好表现为多峰时成功绕过“投票悖论”。孔多塞、阿罗等人都对多数原则处理三个(或三个以上)选项的投票时难以反映多数人的真实偏好问题进行过详细论证,事实上,即便是民主决策中最常见的二选一,多数原则也乏善可陈。因为,假设有三种政策可供选民投票,如果选民拥有正负双票,他们会基于个人意志对三种政策进行偏好排序——对支持的政策投正票,对反对的政策投负票,对居间政策不投票——这与“一人一票”时的偏好序列和投票结果并无不同(也就意味着没有改善)。假设有两项政策可供选择,对拥有“正负双票”的选民来说极化策略依然是最优解,即对支持的政策投正票,同时对反对的政策投负票,理性的选民不会自愿放弃其中任意一票。所以,如果说“双票规则”存在比“一人一票”更好反映民意的可能,那么这种可能只会出现在这样的乌托邦中:一个社会拥有数量庞大的诚实、自律且无私的选民,他们在投票时考虑更多的是公共福祉而非个人得失。即便真的存在这种理想状态,也是因为乌托邦成就了双票规则,而非双票规则帮助共同体走向乌托邦。


基于“双票规则”对人思维的否定性功能的发扬,在此我们提出一种投票机制的改良思路。依然采用“一人一票”,但将投票的表达维度从二元(赞成/反对)增加至多元(赞成-中立-反对)。具体来说,规则一:选民可以投“赞成票”(计作+1),也可以投“反对票”(计作-1),或者投“中立票”(计票方式见规则二),但是一人对同一问题只能投一票。规则二:中立票包括“完全中立票”和“不完全中立票”,前者会给所有选项均“+1”,后者则可以帮助选民表达最低偏好或最不反感的偏好(纳入“中立偏反对”或“中立偏赞成”范畴并计作“±0.5”票)。规则三:除中立票外,所有赞成票或反对票不对喜恶程度赋值(均视为完全赞成或完全反对),以降低投票的复杂性和民主的参与成本。规则四:除“完全中立票”外,其余票都需要解释理由。规则四是该投票机制变革的核心,所有的“解释”会经算法分析、归类后向社会公示,获支持最多的和最富争议的“解释”都会出现在醒目位置并随时动态调整。展示和讨论都保障参与的匿名性,以此避免某些具有特殊影响力的精英成员左右民意。这种对投票“多数原则”的改良只能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帮助下实现,我们称改良后的原则为“智能原则”。“智能原则”帮助民主从一种同质选民的“意见加总”机制变为自由个体的“知识加权”机制,让民主制度既能更智慧地表达民意,也能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启迪民智,这在理论上可以大大弱化民粹主义出现的基础。


总的来看,今天的学者们已经普遍接受了“民主是一个复数名词”的事实,然而无论哪一种民主,其萌芽期都与“民粹主义”思潮相伴(如19世纪末的美国,20世纪初的俄国和法国,以及五四时期的中国),这一方面说明了在制度源头上民主与民粹的共生关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各国在发展适合自身的民主制度的过程中,抑制民主异变为民粹是政府必须优先处理的急迫任务。本文提出的两种路径——“以公议改良代议”和“以智慧原则置换多数原则”——其实更应被视为道路的两侧“路肩”,它们标识了以新技术为基础的民主改良的左右边界。在此基础上,各国应该综合考量自身的历史、文化、规模、结构、制度等因素,对这两种改革思路进行调和折中,走一条专属本国的温和改革路线。


责任编辑:万志高 

一审:班允博 二审:陈翕 终审:吉先生

文章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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